某电商公司旗下8家网店偷税被查?!这个解决方案成本低至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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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3〕 15 号文显示,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违反税收管理被税务稽查。

违法事实如下:

(一)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隐匿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取得各电商平台共计8家网店销售收入及信息技术服务费、网络推广服务费收入160,074,718.22元(不含税收入142,559,368.96元),销项税额17,515,349.26元,原申报不含税收入47,183,568.99元,少计收入95,375,799.97元 (142,559,368.96-47,183,568.99),造成少缴税款2,046,110.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你公司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各年度偷税额情况具体如下:2019年合计偷税额132,091.92元,其中:增值税93,983.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99.16元、印花税5,806.10元、企业所得税27,603.50元;2020年合计偷税额572,933.93元,其中:增值税501,789.6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89.49元、印花税9,694.30元、企业所得税36,360.45元;2021年合计偷税额978,745.61元,其中:增值税857,237.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861.87元、印花税18,077.10元、企业所得税60,568.96元;2022年合计偷税额223,237.40元,其中:增值税148,43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10.79元、印花税9,430.25元、企业所得税61,664.80元;2023年1-6月份合计偷税额139,101.47元,其中:增值税130,763.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69.09元、印花税5,068.7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网店订单原始电子数据资料、亿境数据整理资料;

2.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广费、服务费发票开票明细;

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4.银行流水资料;

5.情况说明(网店开设情况);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1号)及附件(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收入、推广费收入汇总和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收入结算数据汇总及各网店收入结算数据汇总);以上第1至6项证明你公司隐匿收入情况。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交增值税统计表;

8.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项统计表;

9.一户式货物明细查询资料;

10.《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2号)及附件(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项统计表,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统计表,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明细);以上第7至10项证明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

11.进销存月份汇总表及商品进销存变动统计表;

1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3号);以上第11至12项证明你公司增值税偷税额与少缴税额一致。

13.印花税订单依据(电子光盘1个);

1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5号)及汕尾市亿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印花税计算明细表;以上第13至14项证明你公司少缴印花税情况。

15.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1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6号);以上第15至17项证明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二)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检查,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税通〔2023〕33号),要求你公司提供检查年度期间能够准确核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合法凭证和相关资料,你公司于2023年 8月17日复函无法提供检查年度期间能够准确核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合法凭证和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 8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第一稽限改〔2023〕11号),责令你公司提供检查年度期间能够准确核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合法凭证和相关资料,你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复函无法提供检查年度期间能够准确核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合法凭证和相关资料。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回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回证;2.情况说明(无法提供完整成本费用等资料);以上第1至2项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汕尾税第一稽罚告〔2023〕15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提供网上销售订单等偷税关键证据资料,但你公司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2号公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的违法情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偷税行为的违法情节确定为“一般”,处偷税税款2,046,110.33元的百分之五十罚款1,023,055.31元(按税种分月[年]汇总,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计算为准)。(二)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违法情节确定为“一般”,处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2.505531

由此可看出电商行业的税收监管今年格外重视,无论是从国内经济环境的大趋势、还是行业规范程度的有序建立,这都将是从业者需要警醒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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